宁建(安环)发〔2024〕1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中卫市、灵武市、贺兰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永宁县城乡公用事业中心,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能力,我厅制定了《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应对工作机制,深化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的职能衔接,全面提高排水防涝的防范与处置能力,保障城市内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内涝灾害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定职能范围内因城市内涝引发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城市公园绿地、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等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做好强降雨期间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机构
1.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要求,设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小组)。
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安全生产与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管理、综合执法、物业管理、自建房、城乡危旧房、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计划财务、信息化等方面工作的厅领导。
成员: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办公室、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住房保障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计划财务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主要负责人。
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在自治区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1.2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住房保障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等处室、单位各一名副处长兼任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由以上处室、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厅应急指挥调度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9楼会议室(视频调度室),联系电话:0951—5041139(传真)。
1.3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应急专家库,作为应急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工作职责
2.1厅应急指挥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排水防涝、防灾减灾、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及时了解全区强降雨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对应启动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内涝灾害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报告内涝灾害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根据灾害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2.2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安排,制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排水防涝应急对策措施,汇总并报告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雨情、涝情、灾情信息;组织、指导、监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办公室:负责制定值班制度、统筹安排值班人员和值班视频调度工作;负责雨情、涝情、灾情和灾后重建等信息宣传报道和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工作信息;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机要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处:指导市县做好汛前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检查、汛期排水防涝应急除险;指导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等稳定运行;指导市县组织开展市政道路地下空间、低洼地带等重要易涝点的查险与抢护;指导市县发布内涝危险点预警信息,统筹调度城市排涝设备和排水管网,做好积水积涝排除准备。
村镇建设处:指导市县做好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动态巡查,确保管理措施持续有效,做到危房不住人;登记核查市县上报的灾区农村危房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评估修复。
建筑管理处:指导市县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特别是工程深基坑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市县做好自建房安全排查、人员撤离等工作;指导做好在建工地排险抢险、应急加固、快速修复、人员转移疏散及项目停工、复工等工作;负责灾后重建期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房地产管理处:指导各地督促物业企业依法依服务合同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并督促物业企业积极协助属地防汛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特别是建筑物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风险隐患摸排、挡水防淹、人员车辆撤转等工作。
住房保障处:指导市县做好城中村、保障性住房小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执法监督局:指导市县做好汛前城市环卫设施检查和汛期应急除险工作;指导市县加强汛前户外广告牌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指导市县做好因内涝、积水造成的城市环卫设施毁坏的应急抢复和恢复重建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指导市县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参与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科技标准与定额处:协调落实应急期间视频会议系统的保障和维护等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排水防涝应急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安排防灾、救灾资金;协助做好灾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做好灾后救助资金的争取和安排落实等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指导市县监督机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等应急排涝除险工作,必要时督促属地做好施工工地停工、人员撤离等工作。
应急响应期间,当出现处室单位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导致无法满足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需求的,由厅应急指挥小组组长临时指定一个处室或单位承担相关职责,切实做到统筹协调、把握全局、科学调度、综合应对。
2.3专家工作组职责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厅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和强降雨地区应急支援要求,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及时赶赴受灾现场,研究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参与事故调查,为当地决策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
(二)市(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排水防涝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开展排涝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制定和完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汛备汛、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汛前预防措施
汛期来临前,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持续开展排水防涝安全检查,做到“汛期不过、检查不停、整改不止”。加强泵站、闸门、应急抽排抢险设备等养护维修,清疏雨箅、检查井及排水管网,提高现有设施排涝能力;对城市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干沟进行整治、疏浚,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主汛期前降低排涝河道水位,腾空管道、河道及调蓄设施,保障雨水蓄滞空间和排水畅通,防止发生水位顶托。
对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下凹式立交桥、涵洞等城市低洼地带以及历史易涝点等重点区域,逐一制定排涝方案,通过建设雨水调蓄、新建或改造排涝泵站等方式解决内涝积水问题。
针对下穿隧道、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从挡水能力、排水系统、防涝物资设备、应急备用电源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出入口放置足量防汛沙袋、配备挡水板等设施,防止雨水倒灌。
对汛前难以消除的易涝点,要逐点位明确汛期管控责任人,备齐移动泵车、发电机等临时排水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警示标识,做好交通疏导、应急抢险等措施;组织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在建高层建筑、自建房、城乡危旧房屋等部位的防强对流天气准备工作。
市县在进行泵站阀室检修、管渠清淤等有限空间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暴雨预警分级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气象部门将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从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御指南等。
(三)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对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的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设定排水防涝应急响应,分别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响应等级。
四、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根据暴雨预警和内涝气象风险等级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情况进行会商,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按照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排水防涝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Ⅳ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指令,启动厅城市排水防涝Ⅳ级应急响应。按照排水防涝响应工作流程(附件1-1),指导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落实响应措施,做好排水防涝抢险准备。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下凹式立交桥、涵洞等城市低洼地带的积水情况并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内涝风险提示信息。当最低点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在两端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绕行。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提前到达责任路段,做好排水管渠进水口、出水口特别是雨水收水口的清淤;对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区域内排水泵、集水井运行情况进行排查。泵站工作人员应全部在岗在位,及时启动泵站进行抽排。根据雨情提前开启排涝河道、干沟雨水闸门,确保排水通畅。
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随时修复水损部位,补齐丢失、破损的窨井盖,确保道路通畅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城市公园、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引导游人前往地势高处,提前开启有关水体在暴雨时的排放通道,关停游乐设施。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应对降雨的施工组织和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排查,做好深基坑支护和排水,防止坑壁坍塌,必要时采取停工、人员撤离等方式确保安全。
(二)Ⅲ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指令,启动厅城市排水防级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排水防涝响应工作流程(附件1-2),派人进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落实响应措施,开展城市排水防涝除险和应急救援。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检查应急强排设备、物资储备,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通知应急抢险队伍提前到达城市易积水区域和内涝风险区域,随时待命准备抢险。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下凹式立交桥、隧道、涵洞等低洼地带积水及时进行应急抽排。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中村、城乡危旧房、自建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暂停户外施工作业。
城市公园、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检查城市公园、动物园、水系内滞留游人的安全情况,引导游人前往安全地点,检查有关水体在暴雨时水位情况,确保游人安全。
城市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企业抢险抢修人员随时待命,做好应对暴雨灾害的准备工作。
(三)Ⅱ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收到启动Ⅱ级应急程序的命令后,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抢险救援。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组织移动泵车、发电车、综合抢险车等做好应急排水工作;积极与水利部门沟通对接,科学合理做好河湖、水库、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确保雨水行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对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开展排捞除险,视受灾情况及时采取停运措施;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积水严重的城市下凹式立交桥、涵洞等低洼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配合疏导交通;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转移施工物资、设备,撤离施工人员。
城市公园、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确保城市公园、动物园、水系等场所停业。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积水路段进行漏电检测,确保行人安全。
城市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企业加强重要供水、供气设施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防护加固。
(四)Ⅰ级响应措施
厅应急指挥小组收到启动Ⅰ级应急程序的命令后,在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支持。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会商研判,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及时与水利部门对接,实施洪涝“联排联调”,提升雨水蓄排能力,防范外洪进入城区;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关闭地下公共停车场,紧急疏散撤离人员至安全地带,响应结束前禁止入内。
城市排水、道桥、照明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坚守岗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企业备好物资,迅速调集抢险力量,投入抢修抢险,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和水、气正常供应。
当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主管部门要紧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供水企业要启动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措施,同时迅速调集抢险力量,开展供水抢修,尽早恢复供水正常运行。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保障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强化应急管理,制定、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强化预案间衔接,明确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及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等措施,落实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和转移避险等具体措施。
(二)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组织各相关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暴雨灾害发生时应急队伍及时到位。
(三)应急物资保障
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四)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建立应急专家库,明确专家的专业、职务、职称及联系方式,为暴雨灾害应急处置、灾后评估提供科学指导。
(五)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各级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城市内涝灾情的发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部门协作保障
发生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时,各级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和当地气象、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七)应急经费保障
暴雨灾害发生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排水防涝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和灾后重建使用。
六、后期处置
(一)响应终止
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解除暴雨灾害预警,县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解除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后,各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内涝处置工作进展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及时解除排水防涝应急响应。
(二)信息报送
因城市内涝、外洪入城灾害导致城市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或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受损的,市县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分别报告。
(三)恢复重建
暴雨灾害过后,市县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现场,迅速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七、附则
本预案由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排水防涝响应工作流程
(1-1、1-2)
附件1-1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