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4〕5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各市供电公司:
为推进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自治区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政府统筹谋划、部门依法履职、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居民全面参与、市场主体运营”和“能建尽建、科学布设、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力争2025年底前,停放充电端口数量不低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保有量的25%,基本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发生,建立健全统筹建设和隐患查处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快增设,满足需求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对辖区范围内既有小区数量及居民用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现有停放充电设施数量和缺口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增设停放充电设施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消防救援、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综合配建要求、供需矛盾、安全隐患等因素,明确各地增设需求数量,制定增设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增设时序和完成时限,形成项目库及年度项目实施清单,倒排工期,建帐销号,稳步推进。(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组织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优选建设方案。各地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增设停放充电设施牵头部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主体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的议事决策协商机制,区分既有小区不同建造年代、规模档次、功能配套等情况,合理利用小区内原有可改造自行车停放场所、零星场地和空闲地块、其他闲置低效用地,“一区一策”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方案》,明确增设设施选址规模、产权归属、建设主体、运营方式、资金来源及经营收费等内容,在属地增设停放充电设施牵头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小区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在配建要求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推进实施。各地根据有场所无设施、无场所无设施,以及消防设施不配套等情况,科学推进项目实施。各市、县(区)将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政府民生事项,统筹资金对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及消防配套设施等给予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区)通过给予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等方式,加大政策扶持。要把增设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项目必建内容,加快建设进度。要统筹既有小区和城市公共空间、其他公共场所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院落内部场所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积极推动“满电回家”。鼓励在人流集中区域的城市公共空间推广安装占用空间小、简易方便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运营发展。引导业主委员会科学行使既有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绿地等公共空间管理职责,采取自建自营、自建委托运营、租赁或无偿提供场地委托第三方一体建设运营等方式,推进停放充电设施有序运营发展。对委托建设运营企业要认真遴选,选择实力强、信誉好和运行维护、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等专业化水平高的企业。支持电力等企业发挥行业优势,全链条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着力推进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可持续发展,鼓励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既有小区、城市公共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设施进行集中“打包”建设运营管理。科学测算建设运营成本,合理设定运营周期,在保证为群众提供低收费充电服务的同时,保证企业合理收益和必须的安全生产投入,一般视用户规模、服务品质等情况鼓励运营服务周期设定在5年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建设要求。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合理选址布局,严守消防、供电安全底线。地面停放车库(棚)不得损害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且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应急等车辆通达要求,确需贴临设置的,应采取有效防火分隔。鼓励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为充电设施提供清洁能源,为实现绿色出行提供便利。在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关联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求,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成后经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六)强化设施运行维护。建设主体或委托运营主体承担停放充电设施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及时响应并实施维修,并根据位置、利用率等分级分类进行巡检,巡检频次不低于三个月一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要及时整改,按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增设喷淋、烟感、视频监控等设施。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设立警示标志告知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护保养。引导居民正确使用充电设施,对长期占用充电场所的失管失修、无主不用的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以及妨碍居民充电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风险隐患管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小区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及乱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告、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积极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控制系统和其他电动自行车识别阻拦系统建设,有效制止推车辆或携电瓶入户充电等行为。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增设、配合安装、依约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和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加分激励范围。(责任单位:宁夏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责,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宁夏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保障落实
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推进,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调度会商、分析研判和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职责分工,全过程指导协助建设主体、运营企业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主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全体居民有效参与,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工作全面开展。要全方位、多角度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使用安全防范常识知识等进行宣传,做好群众组织动员和教育引导工作,及时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争取居民的理解、支持、配合、参与。
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组织程序、实施路径、增设计划、推进措施、支持政策等,保证工作落实落地。各市、县(区)工作方案和增设计划任务统计表(附件1),以及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工作联络表(附件2),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于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市、县(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计划任务统计表
2.市、县(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工作联络表
附件1
市、县(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计划任务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市 | 县(区) | 既有小区数量(个) | 居民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包括共享单车) | 充电端口缺口数量(个) | 2024年5月21日前已建成充电端口数(个) | 2024年底前计划增设充电端口数(个) | 2025年底前计划增设充电端口数(个)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市、县(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市、县(区) | 类别 | 牵头部门 | 联系人员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 |
| 既有小区增设工 作 |
| 分管领导 |
|
|
|
联 络 人 |
|
|
|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增设工作 |
| 分管领导 |
|
|
|
联 络 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