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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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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法)发〔20244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名称

行使

层级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名称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管理用房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 第二十九条

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 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自治区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9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10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县级、乡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1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1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1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1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1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1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1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19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20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2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2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设区的市级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2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备案

自治区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2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

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

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备案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备案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备案

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办法》(宁党办〔202364号)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