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4〕1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进一步促进加强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落实审计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和建章立制工作有关要求,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各市、县(市、区)意见建议,并邀请宁夏房地产协会、银川物业协会、部分物业企业、街道及社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共征集意见建议18条,采纳6条,未采纳12条,未采纳原因及时进行了沟通。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确保拟出台的政策合法合规。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5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住维资金管理原则、使用范围和管理职责等。第二章交存,共11条,明确了住维资金怎么交、谁来管等。第三章使用,共14条,明确了住维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6条,明确了住维资金应专款、专户管理,及时开展审计等。第五章附则,共6条,明确了《细则》补充内容及实施期限。
《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上位文件的框架下出台,填补了自治区层面一直没有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对指导全区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将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