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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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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法)发〔20236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行政调解职责,经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6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序号

调解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1

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调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

物业承接查验争议调解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异议调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三)项: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4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治理纠纷调解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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