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异议调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三)项: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区、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4 |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治理纠纷调解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